- 工信部備案號 滇ICP備05000110號-1
- 滇公安備案 滇53010302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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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用藍隊云云虛擬主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您應當閱讀并遵守《云虛擬主機服務等級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以及《藍隊云服務協議》。本協議包含本服務的定義、服務可用性/服務成功率等級指標、賠償方案、免責條款等相關內容。請您務必審慎閱讀、充分理解各條款內容。
除非您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否則,請您不要購買本服務。您單擊“同意”、“下一步”或您的購買、使用等行為或者您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協議的,即視為您已閱讀并同意本協議的約束。本協議即在您與藍隊云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成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1. 定義
1.1服務周期:一個服務周期為一個自然月,如客戶使用云虛擬主機不滿一個月則以當月該云虛擬主機累計使用時間作為一個服務周期。
1.2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24(小時)╳60(分鐘)計算。
1.3服務可用性與不可用性:云虛擬主機提供了Web服務運行環境(http服務)和數據庫服務,兩種服務在同一時間內,任意一種服務均可訪問,視為服務可用;任意一種不可訪問,則視為服務不可用。
1.4服務不可用時間:每五分鐘以內,客戶所有試圖與指定的云虛擬主機http訪問或數據庫訪問的連續嘗試均失敗,則視為該段時間內該云虛擬主機服務不可用。 在一個服務周期內云虛擬主機不可用分鐘數之和即服務不可用分鐘數。
2.服務可用性
2.1 服務可用性計算方式
服務可用性以單個實例為維度,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服務可用性=((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總分鐘數)x100%
2.2 服務可用性承諾
云虛擬主機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5%,如云虛擬主機服務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承諾,客戶可以根據本協議第3條約定獲得賠償。賠償范圍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時間:
(1)藍隊云預先通知客戶后進行系統維護所引起的,包括割接、遷移、維修、升級和模擬故障演練;
(2)任何藍隊云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3)客戶的應用程序受到黑客攻擊而引起的;
(4)操作系統補丁升級引起服務器重啟的;
(5)客戶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6)客戶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7)客戶未遵循藍隊云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
(8)不可抗力引起的。
(9)客戶編程問題導致的。
3. 賠償方案
3.1賠償標準
云虛擬主機賠償形式為時長賠償,對于包年包月的云虛擬主機,當單實例可用性低于99.95%時,可按照不可用時長的100倍賠償標準獲得賠償,即:
賠償時長=實例不可用時長×100,最終賠償時長不超過購買時長。
3.2賠償申請時限
客戶可以在每月第五(5)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沒有達到可用性的云虛擬主機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申請必須限于在云虛擬主機沒有達到可用性的相關月份結束后兩(2)個月內提出。超出申請時限的賠償申請將不被受理。
4.其他
藍隊云有權對本SLA條款作出修改。如本SLA條款有任何修改,藍隊云將提前30天以網站公示或發送郵件的方式通知您。如您不同意藍隊云對SLA所做的修改,您有權停止使用云虛擬主機服務,如您繼續使用云虛擬主機服務,則視為您接受修改后的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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